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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容任何侵害
(资料图)
尊重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
是每一位经营者的义务
近日,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,对城区某地产公司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据悉,德州市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,利用合同格式条款,排除消费者权利,根据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,应予以处罚,建议立案调查。
该办法第第十一条规定,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,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:
(一)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;(二)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;(三)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;(四)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;(五)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;(六)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而宝林地产公司合同中,在第五项中,却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合法权利。最终,给予 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第十二条,给予顶格处罚,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。
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第十二条“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规定,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,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,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据悉,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、设置“霸王条款”等,也是消费市场的突出乱象之一,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利,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危害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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