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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规定(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)|每日视讯

  • 来源:互联网
  • 时间:2023-06-02 02:37:20
导读 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。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规定,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1、执行程...

1、执行程序首先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,法院立案受理后,由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,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同时申报自己的财产。


(资料图)

2、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、冻结和扣押,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。

3、《民事诉讼法》: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,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,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,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。

4、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、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,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。

5、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,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,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。

6、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,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。

7、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

8、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。

9、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

10、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
11、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,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,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
12、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。

13、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、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
14、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、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。

15、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。

16、人民法院查询、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。

17、人民法院决定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财产,应当作出裁定,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有关单位必须办理。

18、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

19、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。

20、人民法院扣留、提取收入时,应当作出裁定,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被执行人所在单位、银行、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。

21、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。

22、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。

23、采取前款措施,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。

24、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、扣押财产时,被执行人是公民的,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;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。

25、拒不到场的,不影响执行。

26、被执行人是公民的,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。

27、对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,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,交被执行人一份。

28、被执行人是公民的,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。

29、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,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。

30、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,由被执行人承担。

31、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、扣押后,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
32、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,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;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,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。

33、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,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。

34、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隐匿财产的,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,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。

35、采取前款措施,由院长签发搜查令。

36、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,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,或者由执行员转交,并由被交付人签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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